通德校友會會章

1. 總則
1.1 本會會名:通德學校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1.2 英文名稱 ﹕“TUNG TAK SCHOOL ALUMNI ASSOCIATION”

1.3 註冊號碼 ﹕

1.4 本會會址:錦田城門新村通德學校

1.5 宗旨及目的:

   1.5.1加強校友與母校聯繫;

   1.5.2關心及協助母校發展;

   1.5.3聯絡校友,增進各届校友的友誼;

   1.5.4為校友謀求福利;

   1.5.5發揚會員互助互勉精神。

2. 會員:

2.1 會員資格:本校的所有校友均可成為本會的會員。

2.2 繳納會費:

   2.2.1會員須於入會時繳交基金港幣五十元正,成為永久會員。

   2.2.2年齡未滿十八歲的校友,須得家長同意方可註冊成為會員。

2.3 會員權利:

   2.3.1凡年滿十八歲的會員均有提名、被提名、選舉、被選、表決、提議及罷免權。

   2.3.2會員得享受本會章1.5「宗旨及目的」內所規定舉辦之一切活動。

2.4 會員義務:

   2.4.1遵守會章及服從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之議決案。

2.5 退會﹕

       必須以書面向委員會申請退會,惟一切已繳交的會費及其他一切費用一概不會獲退回。

2.6 顧問:

   2.6.1名譽顧問:

     A. 恭請歷任校監及歷任校長擔任;

     B. 由委員會提名對本會有特殊貢獻之人士擔任

3. 組織及織權:

3.1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以委員事會為執行機構。

3.2 每屆由會員大會選出一個內閣成為委員會,委會員最少八人,最多十三人;惟全部成員均須十八歲或以上,包括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文書一人,財政一人,其餘為常務委員。

3.3 本會各委員會均為義務性質,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惟主席不可超過三届,但停一届後可重新競選主席一職。(因法團校董會章規定校友校董只可連任三届)

3.4 主席出缺時由副主席遞補,副主席出缺則由理事會推選其餘一名委員遞補,若其餘委員出缺可由候補委員按照選舉時所得票數多寡,依次遞補之。

3.5 本會如因會務需要得僱用職員,其聘用、解僱及薪酬均由理事會決定。

3.6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3.6.1. 通過及修改會章;

   3.6.2. 選舉理事;

   3.6.3. 考慮及通過委員會之會務及財政預決算;

   3.6.4. 決定會務興革事宜及罷免瀆職之理事;

   3.6.5. 代表通德學校校友會全體會員唯一之組織。

3.7 委員會之職權如下:

   3.7.1執行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之議決案;

   3.7.2向會員大會提建議;

   3.7.3決定僱員之聘用、解僱及薪酬;

   3.7.4處理日常會務;

   3.7.5制訂財政預算及負責收集會費;

   3.7.6向會員大會中呈交該年度之工作報告;

   3.7.7於上任後一個月內策劃及呈交本會工作方案;

   3.7.8制定年度計劃。

3.8 各委員之職權如下:

   3.8.1主    席:由一人出任,指導委員會各項工作,主理各項會務及主持各項會議,草擬議程,代表本會與外界聯絡,並同時須擔任通德學校法團校董會之校友校董職位。

   3.8.2副 主 席:由一人出任,協助主席處理會務,倘主席缺席,請假或離職時則副主席代行其職務。

   3.8.3文    書:由一人出任,主理往來書信文件、會議紀錄和編訂議程。

   3.8.4財    政:由一人出任,負責本會的財政年度報告,財政年度預算及戶口管理。

   3.8.5常務委員:由四人至九人出任,主理聯絡、康樂及一切庶務。

3.9 財政方面的處理﹕

   3.9.1在執行委員會及會員大會舉行會議時,財政需負責報告當時之財政狀況。必須透過校友校董向通德學校法團校董會報告財務狀況。

   3.9.2本會財政年度由每年九月一日起至翌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3.9.3本會之會費及其他收入均須簽發收據,及儲放於執行委員會指定之銀行戶口。銀行戶口須由主席、副主席、財政及每屆另選出一位幹事,四人的其中兩人聯署,簽署方能生效。

3.10 財政方面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A 一般情況:

    < I > 經常性開支:

       $5,000.-以下,需要主席及財政聯署通過。

    < II > 活動開支:

   根據每個活動內之財政預算由委員會會議通過。

    < III > 臨時性開支:

       $5,000.或以上,需要現任校長,主席及財政聯署通過。

  B. 特別情況:在特別情況下,如超支,需要現任校長,主席及財政聯署通過。

4. 會議:

4.1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舉行一次,由主席根據會章召集。須於會議舉行前十四天前以書面或電郵方式通知各會員開會日期及議程。以全體會員不少於三十人出席為法定人數。倘法定人數不足,將宣佈流會,並由該日起四個星期內再次召開,亦須通知各會員。對此第二次召開之會議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寡均作法定人數。又凡在此會議上根據會章通過之議決案均屬有效。

4.2 特別會員大會可由絕大多數委員會(即超過委員會的八成人數)或全體會員超過三十人以上書面聯署向主席要求召開。主席須於接信後三星期內舉行此項會議,惟討論事項及決議案應只限於請求書上所陳列之項目。至於通知會員方法及法定人數則與會員大會相同。

4.3 委員會須定期舉行會議,倘主席認為需要或經過半數之委員聯署要求時,可隨時召開特別會議。每次會議均須於十四天前以書面或電郵方式通知各委員,並以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為法定人數。

4.4 各項會議之議案須經出席者大多數贊成方得成為決議案,表決時如遇雙方票數相同則主持該會議之主席得加投一票決定

4.5 如正副主席均缺席,出席之委員得互選一臨時主席主持會議。

4.6 文書須將各項會議議案記錄於簿內,以備下次會議通過及由主席簽署。

 

5. 選舉:

5.1只有本校的校友可選出或成為本會的幹事。

5.2任何為內閣(包括校友校董,根據會章3.8.1指示,即內閣的主席)提名的目的而舉行的選舉的制度是公平而開放透明的。

5.3 委員會負責主理一切選舉事項,會員可自由組閣參選,內閣的組合必須符合會章3組織及組權的規定。

5.4 委員會須印備參選內閣的會員名單及選票,於會員大會內分發每一位出席的會員。

5.5 選票必須投入本會特設之密封選舉票箱,此票箱只能於會員大會中開啟。

5.6 點算票數,以得票最多之內閣當選,如遇票數相同時,則以抽簽決定。

5.7由名譽顧問及最少兩名老師擔任監票

5.8 若只有一個內閣參選,必須得出席會員大會半數以上的同意票才可當選。

 

6. 獎懲:

6.1 理事會經會員大會通過得授予對本會有特殊貢獻者獎狀。

6.2 會員如有涉及下列任何情況,經會員大會通過理事會得而其警告或革除其會籍:

   a. 違反本會會章或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之議決案;

   b. 觸犯本港刑事法例而經判罪;

   c. 冒用本會名義作不法之行為,引致本會名譽受損害。

6.3 自動退會或被革除會籍之會員,其已繳各費或對本會曾作之損贈概不發還。

此項會員如又兼任委員者則其職權亦同時自動喪失。

6.4 如屬自動退會之會員,如欲再參加本會,則可重新申請

7. 會款用途:

本會會款只限用於支付本會之經常費及推動本會章第三條「宗旨及目的」所規定之事務,概不得移作其他用途。

 

8. 附則:

8.1 本會會章由理事會草擬修訂,及公告各會員;若提出修正後,兩個月並無會員提出反對,會章修訂即自動生效。

8.2 本會如需解散,須經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通過,並須得全體會員過半數以上贊成方得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