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章 

 
【第一條:名稱及會址】

1.1 本會定名為「通德學校家長教師會」 英文名稱為“Tung Tak School Parents Teachers Association” (英文註冊)

1.2 本會地址:新界元朗錦田城門新村


【第二條:宗旨】

2.1 促進家長與學校之間的聯繫及溝通,建立夥伴合作關係

2.2 透過家校緊密合作,共同促進子女在學業和身心各方面健康成長

2.3 選出學校法團校董會的家長校董,與其他校董共同管理學校

2.4 讓各家長及學校就校政提出意見,推動學校發展

2.5 藉著家長教育,讓家長更明白子女的需要,關注青少年政策

2.6 透過策劃及舉辦各類發展性及康樂性活動,發展家長潛能,加強父母與子女關係


【第三條:會籍及會員權利與義務】

3.1 會籍

3.1.1 基本會員:本校在學的學生家長及監護人均為本會「基本會員」
3.1.2 當然會員:本校在職的校長及教師為「當然會員」(不包括學習支援及課後輔導老師)
3.1.3 嘉賓會員:本校舊生家長、離任校長及教師、卸任校監及校董,均可按年申請或由本會幹事會邀請成為本會「嘉賓會員」
3.1.4 名譽會員:本校校監及校董為本會當然「名譽會員」,本會幹事會可按年邀請社會賢達為本會「名譽會員」
3.1.5 若本校現任教師同時為本校家長,則只能以當然會員身份參加本會

3.2 權利

3.2.1 只有「基本會員」可享有會員大會的動議、和議、表決、選舉及被選等權利
3.2.2 繳交會費的會員才可享有家教會的活動津貼

3.3 義務

3.3.1 每位「基本會員」均需繳交會費,費用調整由幹事會決定。不論就讀本校之子女人數多少,每一家庭作一會籍計算
3.3.2 各會員須遵守及履行會章各項章則及幹事會通過的決議
3.3.3 會員有義務出席會員大會
3.3.4 會員有義務積極參與本會事務和活動
3.3.5 所交會費有效期由九月一日始,至翌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會員如中途退出者,已繳會費,概不退還
3.3.6 除會員年費外,任何會員均可自願捐款或贊助予本會,以推行配合有關本會的支出

3.4 會籍革除

3.4.1 違反本會會章或幹事會的決議
3.4.2 借用本會、本校或法團校董會名義,進行與本會、本校或法團校董會無關的活動,引致本會、本校或法團校董會聲譽及利益受損者
3.4.3 經本會同意後,會員才可以本會名義發表任何言論或以本會名義舉辦任何活動
3.4.4 如上述會員的行為,經幹事會五分之四出席人數議決通過,幹事會有權以書面警告或終止該會員的會籍,而該會員所繳的一切款項,幹事會概不退還。如對議決有異議者,有關會員須於一個月內召開特別幹事會進行上訴

3.5 退會

3.5.1 會員擬退出本會,須以書面通知本會主席。一經幹事會接納,其會員權利便會即時終止,而所有已繳交之款項概不發還


【第四條:選舉幹事】

4.1 只有下述的人可選出成為幹事

4.1.1 本校的現有學生的家長

4.2 選舉方法

4.2.1 以家長身份出任幹事者,按以下方法選出

4.2.1.1 每學年家教會選舉由校方主持選出該年度的幹事
4.2.1.2 由校方出通告邀請全校家長參與每學年第一次會員大會
4.2.1.3 當天出席的會員,以不記名的方式提名幹事候選人,必須要兩位或以上提名人支持,方可成為幹事候選人,每名會員有權提名不多於職位數目的提名人數
4.2.1.4 選出幹事候選人後,以不記名一人一票的方式投票,選出幹事職位數目的幹事名單
4.2.1.5 如遇同票,由出席會員以不記名一人一票的方式就同票數的候選人再進行投票,如再遇相同票數,則由抽簽決定
4.2.1.6 由當選的幹事以互選方式選出不同職位
4.2.1.7 職位調整及數目,由每年第一次會員大會選舉幹事前,由出席的會員決定

4.2.2 補選方法

4.2.2.1 幹事如於任期內辭職,幹事會須於該幹事辭職生效後一個月內舉行臨時會議,商討補選及一切相關事宜,經商議後知會全體會員

4.3 幹事會委任顧問幹事

4.3.1 顧問幹事一職不是必須的職位,由新一屆的幹事會決定該年度是否須要設立,並由新一屆的幹事會委任顧問幹事

4.4 各幹事工作分配如下
顧問幹事:  
- 關顧本會會務,並提供指引
主 席:
- 由家長擔任,領導推行會務
- 訂立議程及負責召開會員大會及幹事會會議
- 訂立及帶領工作方向
- 監察決議執行的進度
- 擔當家長與學校溝通的橋樑
副 主 席:
- 主席缺席時,副主席代行其職務
- 輔助主席推行會務
財 政:
- 處理財務事宜
- 每次會議匯報財政狀況
- 銀行簽名代表兩名,與校方教師共同處理收支帳目
秘 書︰
- 會議內負責紀錄及撰寫會議紀錄
總 務:
- 負責處理本會有關庶務
福 利:
- 促進家教會及學生的福利事宜
康 樂:
- 負責策劃本會的康樂活動
聯 絡:
- 負責聯絡各幹事出席會議


4.5 以家長身份出任幹事者,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4.6 幹事會不得從本會支取報酬和涉及本會有利益衝突事宜

4.7 若有任可利益衝突,必須預先申報

4.8 校方會選派代表列席本會會議


【第五條︰任期】

5.1 幹事任期為一年,任期由每年九月至翌年八月三十一日。再當選的幹事,可獲連任

5.2 任何幹事如連續三次缺席而無合理原因解釋,幹事會通過,其職務可被解除,由幹事會邀請增選幹事替代

5.3 幹事辭職(需一個月前向幹事會申請)或其他緣故而出現空缺,幹事會須安排增補幹事接任

5.4 若空缺職位為主席,則由副主席補上

5.5 教師委員空缺由校方委派教師填補

5.6 幹事會有權委任小組籌劃及推行特定活動,小組成員不須必定為幹事。特定活動完畢後,小組即自行解散

5.7 幹事會幹事均為義務性質

5.8 幹事必須申報利益衝突


【第六條︰會議規則】

6.1 幹事會會議須有幹事數目半數或以上出席

6.2 提案則須由出席人數三分之二或以上贊同,始能成為決議

6.3 會議紀錄於會議後七日內發給主席,主席及秘書簽名後由校方於七日內派發副本給各幹事,即各幹事能於會後十四日內收到會議紀錄副本,以便幹事能跟進各事項及缺席者能知道會議內容

6.4 會議內已通過的會議紀錄,應上載於學校的網頁內


【第七條:經費來源、用途及管理】

7.1 經費來源

7.1.1 學校撥款 (包括教育局及學校轉發入本會的款項)
7.1.2 捐款
7.1.3 會費
7.1.3.1 家長會員須於每年九月份內繳交會員年費,插班生亦需繳交會費
7.1.3.2 已繳交的會員年費,概不退還
7.1.3.3 會員年費定額每年作檢討,會員年費定額增減,須經幹事會議決方為合法
7.1.4 本會舉辦活動的收費

7.2 本會經費用途如下

7.2.1 本會的款項必須用於發展會務(行政開支)支付各項活動的開支、學生福利、會員福利及協助促進本校教育發展事宜
7.2.2 本會的經常費用
7.2.3 經幹事會議決的其他支出

7.3 銀行簽名安排

7.3.1 收集所得的會費及其他收入應存入銀行內。提取款項,必須經下述兩組成員中,每組其中一人聯名簽署,方為有效:
甲組:家教會財政
乙組:校方代表
銀行有效簽名安排︰甲組其中一名家長代表加上乙組一名學校代表的簽名

7.4 財政管理

7.4.1 本會之財政年度由每年九月一日至翌年八月三十一日
7.4.2 每年財政需製妥該年度的財政收支結算表,於該年度最後一次會議內由幹事會審核及通過財務報告
7.4.3 財政於每次會議內報告收支結餘
7.4.4 財政須保留一切收支單據七年,七年後之單據作廢
7.4.5 每單項支出如超過港幣伍佰圓者,須經幹事會通過,如遇突發事件,必須由主席、活動統籌、家長財政及校方財政四位一致通過,方可接受
7.4.6 本會舉辦的活動,可因應需要而徵收費用
7.4.7 幹事會有權酌情決定從本會的款項中,撥出某些數目給予學校,以供設立獎學金、助學津貼、獎項或用於與本會宗旨相符之用途上。至於各獎項的評核方式,則由本會決定
7.4.8 本會財政以量入為出為原則,不得舉債
7.4.9 本會如有欠債,幹事會須向會員大會詳細解釋,並經會員大會通過處理方式
7.4.10 家長會員除須繳交會員年費外,並無義務向本會提供金錢上的資助
7.4.11 惟任何會員均可自願捐款或物資予本會,以進行有意義的活動


【第八條:會章修訂】
8.1 有關家長教師會會章的修訂,必須有百份之十當年會員聯名提出,由幹事會召開會議討論及修定,然後於會員大會超過百份之十出席會員通過,方為有效


【第九條︰解散家教會或幹事會】
9.1 如經會員大會超過三分之二會員同意或法團校董會認為本會的工作違背本會之宗旨,學校法團校董會有權解散家長教師會或幹事會。惟解散前必須由會員大會或由法團校董會成立小組或授權幹事會處理解散事宜

9.2 解散原因

9.2.1 會務發展違反本會宗旨或教育條例
9.2.2 違反辦學宗旨及規章
9.2.3 幹事會委員嚴重失職,會員不予信任

9.3 解散時,將存款清還一切合法債項,餘款則由該次會議的家長會員的議決去執行

9.4 本會解散後,只有學校法團校董會具有向外解釋之權責



附則︰
a. 本會會址是借用通德學校校址
b. 本會所舉辦的任何活動,皆涉及校內成員或設施,故須得校長同意,方可進行
c. 任何以本會名義進行的對外事務,必須經校方同意,方可進行
d. 本會討論的事項及舉辦的活動都須秉承本會宗旨,以造福全體學生為依歸。
e. 在任何情況下,本會均不應干預學校行政




(修訂於2010年6月3日)